当前位置: 秃鹫 >> 秃鹫的习性 >> 企业重整的环境变迁与制度变革来自日本的经
作者
王之洲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研究员,华盛顿州执业律师
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AndersonMoriTomotsune)合伙人、东亚破产重组协会日方会长、日本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界权威人士坂井秀行(HideyukiSakai)先生,[1]近期在《美国破产法学刊》(AmericanBankruptcyLawJournal)第92卷上刊发了《对日本企业重整制度之变革的思考》。这篇长文是近年来英文世界里为数不多的以日本企业重整制度为主题的作品。这篇日文原作能够以英文面世,还要感谢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金春教授的推荐。[2]
尽管该文副标题谦逊地指出,文中观察与思考仅仅来自“执业者视角”,但文章所涵盖的历史跨度、提供的丰富信息、以及对实务问题的把握与总结,都展现了作者深厚的职业素养与不俗的理论洞见。本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度的未来改革以及市场化企业重整模式的发展,均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简要评述这篇重要作品。
日本企业重整的三个发展阶段
坂井将日本企业重整实践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年日本《公司更生法》(CorporateReorganizationAct)颁行至上世纪末。在这一时期,日本企业重整程序一般由管理人主导,而担任管理人的则多为执业律师。根据坂井介绍,此阶段中日本企业重整案件的一大特色在于:重整成功往往依赖“重整接盘人”(sponsor)投入资金、盘活资产,并最终由接盘人控制重整企业。因此,这一阶段中的日本企业重整案件,几可被视为通过重整计划完成重整接盘人对重整企业并购的历程。由于重整接盘人投入的资金(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贷款)将在重整期间成为运营转圜资金,难以迅速产生高额回报,因此愿意接盘之人,必然看好重整企业远期效益,并愿意在一定时期内付出资金成本、配合实现企业重整制度的诸多政策性目标(典型如“维持就业”)。
无疑,此类目光长远、又颇具“大局观”的接盘侠,毕竟难能可贵、数量有限。如坂井所指,重整接盘人的这种稀缺性,决定了这一阶段中重整接盘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一方面,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成了寻找重整接盘人;而为了让接盘人掏出真金白银、同时也为了确保重整计划能够在(往往较长的)重整期间内执行完毕,管理人会倾向于压低“接盘成本”、提出在受偿数额上较为保守的重整计划。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更生法》为债权人参与重整程序提供的制度保障有限,其信息披露机制的匮乏更造成了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与监督都十分有限。
在坂井看来,这种由管理人主导、偏好重整接盘人利益而限缩债权人博弈砝码的重整机制,促生了日本企业重整的早期文化:企业重整被视为一种“非常态化法律干预”,是解决企业经营困境的特殊措施。这种非常性与特殊性,决定了企业重整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既不为企业家们熟悉、亦无法在商业世界中具象化的“公平、公正”。这进而也决定了律师们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只有熟稔论辩之术、同时谙熟法政逻辑的法律职业精英,才能够解读阐发企业重整的价值追求与安排之合理性。无疑,这种重整文化强化了律师们作为管理人主导重整程序的地位。
按坂井所言,日本企业重整实践发展的第二阶段始于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在危机中,大型企业接二连三陷入困境面临破产,而不良资产处置与交易则迅速升温。危机从来都与机遇共存:日本金融与商业市场的剧烈震荡,恰恰开启了坂井笔下的“管理人黄金年代”(TheAgeofTrustee)。
在大案风起云涌的日子里,借助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与策略及技术应对危机,成为各方共识;而日本管理人也开始利用诸如打包出售、全球竞价等策略,聘用专业财务顾问设计债务人资产处置方案与变价策略。与此同时,随着不良资产投资交易的兴盛与外国投资机构涌入日本市场,重整接盘人的稀缺性被彻底打破,由此反转了管理人与重整接盘人之间的地位关系。一夜之间,日本破产管理人们不仅拥有了引人瞩目的舞台与施展拳脚的机会,更受益于日本企业重整市场在后危机时代的迅速开放:依靠旧制度所巩固的地位与话语权依然在手,如今又有了来自更为成熟市场的先进策略与技术专家的加持。数年之间,律师们俨然成了日本破产重整市场中的明星。
但是,坂井敏锐地看到,困境企业重整市场的博兴与国际化,虽然将日本破产律师们推向巅峰,也为其地位的迅速下滑埋下了种子。相应,管理人黄金年代的迅速终结,开启了日本企业重整实践发展的第三阶段新阶段的开始。随着成熟市场经验的涌入与不良资产投资交易的常态化,日本企业重整实践有了新的变化:第一,本世纪初的日本破产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再生法》的出台,在制度层面打破了企业重整的传统模式。第二,“秃鹫”投资者与擅长困境企业投资与不良资产交易分析的财务专家开始在重整案件中频繁现身,并迅速成为重整案件中的关键玩家。第三,围绕重整案件产生的各类投资与交易,尤其是注重投资回报的新玩家的加入,消解了将破产重整视为“非常态化法律干预”的重整文化,更打破了“重整程序追求公平公正结果”的单一政策导向。第四,制度变革与文化变迁的双重影响,不仅激发了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集团积极参与重整程序、要求更高受偿安排的意愿,更强化了其监督程序、挑战管理人决定的能力。正是在这一阶段,日本企业重整市场(尤其是大型复杂重整案件)开始从重整律师“一方称霸”的局面,演化为不同利益主体“群雄逐鹿”的新格局。
管理人在日本企业重整中的角色与地位
坂井一文的精彩之处,在于其以重整案件管理人的角色与地位变迁为轴,涵射了日本企业重整制度与实践样态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的发展演变。
在坂井看来,日本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构建的企业重整制度,是一套有赖于法律专家操作、而将企业家们隔绝于门外的“非常态化法律干预”。晦涩的法条、高耸的法庭,都强化了法律人在重整案件中的话语权与地位;而在债权人参与程序、获取信息方面的制度匮乏,则有利于律师们在不受干扰、挑战较少的情况下,在重整计划中压低受偿率,向重整接盘人抛出诱人的价码。必须承认,管理人的在企业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呼应的正是这一重整模式的低成本与高效率的优点:一方面,管理人的工作重心明确,任务简单,同时也无需太多资源应对债权人的诉求与挑战;另一方面,管理人团队规模较小,收费也相对低廉。
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日本企业重整律师们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依照坂井的观察,正是“旧制度”与“新技术”在相同时空之内的结合,使得原本享有重整程序主导地位的律师们更添上了国际经验与先进策略的武装,成为了危机时代日本大型企业重整的弄潮儿。引领日本重整“新潮流”的律师们开始亲睐诸如美国破产法中的Sale,DIPFinancing等策略,也在美国pre-packagedreorganization等重整模式的启发下开始探索诸如预先安排并锁定重整接盘人等实践套路。一言以毕之,原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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